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方和梅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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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735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方和梅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和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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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73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15918503。法定代表人:蒋帮模,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和梅,女,1963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和梅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0)渝0116民初24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的贷款本息2,197,729.40元及利息、违约金20万元、律师费22,000元、案件受理费13,879元等。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均只有零星存款;方和梅名下有车牌号为渝B、渝C、渝BL三辆车,本院已在(2018)渝0116执5776号案件中查封,但均系轮候查封,且均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无房产。除上述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本案被执行人方和梅尚未履行债务,即支付代偿的贷款本息2,197,729.40元及利息、违约金20万元、律师费22,000元、案件受理费13,879元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和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7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曾宪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允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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