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盛景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5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576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盛景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盛景山;曲晓成;颜文才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57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被执行人:盛景山,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被执行人:曲晓成,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被执行人:颜文才,男,汉族,1973年3月6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盛景山、曲晓成、颜文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84135.5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希宏执行员 张如龙执行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柏某、冯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690号之二 下一篇 徐州思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世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