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冯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6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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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690号之二案件名称
柏某、冯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柏某;冯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6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柏某,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冯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执行人柏某申请执行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2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有二处房产登记信息,已查封房产手续;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已冻结;无证劵、对外投资等。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10万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还款协议,约定分期给付且长期履行。被执行人若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迪力阿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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