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张保明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2043号

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沈阳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生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张保明;沈阳凯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204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张保明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张保明;沈阳凯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204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赵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志国、王文广,均系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明,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被告沈阳凯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南京南街1216号(47门)298号工位。法定代表人刘彬。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诉被告张保明、沈阳凯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小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贺天洋书 记 员 战 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