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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运华、吴增军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603财保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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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3财保171号
  • 案件名称

    程运华、吴增军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程运华;吴增军;孙君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财保171号申请人:程运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吴增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孙君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程运华、吴增军于2021年9月1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君华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23幢4××[皖(2021)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3号]房屋产权,该申请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运华、吴增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君华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23幢4××[皖(2021)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3号]房屋产权,期限为叁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孙君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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