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兵兵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4执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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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1080号案件名称
孙兵兵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孙兵兵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724执1080号孙兵兵: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受理的被执行人孙兵兵罚金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21)湘0724执1080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应执行内容为该刑事判决书第(五)项确定的孙兵兵应缴纳罚金五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湘07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确定的应由孙兵兵缴纳的罚金五千元已由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21)湘07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确定的应由孙兵兵缴纳的罚金五千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湘07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确定的应由孙兵兵缴纳的罚金五千元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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