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建民、咸富仓等马学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7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执765号
  • 案件名称

    张建民、咸富仓等马学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塔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建民;咸富仓;马学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咸富仓,男,1980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马学云,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申请执行人张建民与被执行人咸富仓、马学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9)新420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民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咸富仓、马学云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83,0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645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咸富仓、马学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在2021年5月17日、2021年5月21日通过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咸富仓、马学云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13、2021年6月4日、2021年8月14日、2021年9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咸富仓、马学云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咸富仓、马学云有银行存款,但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本案案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虽有开户,但账户无余额。        4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咸富仓、马学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发布。        5.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183,000元未能执行。        6.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咸富仓、马学云所在社区进行了现场走访,据被走访对象反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咸富仓、马学云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咸富仓、马学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建民释明被执行人咸富仓、马学云名下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张建民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咸富仓、马学云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磊审判员    马迪审判员    白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特流别克书记员    热万>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