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计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6民初7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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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民初7174号案件名称
河南盛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计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河南盛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计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6民初7174号原告:河南盛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滑县道口镇卫河路美丽桃园8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国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宪,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计增,男,194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新区。原告河南盛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计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盛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盛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盛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盛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喜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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