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德云、沙淑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4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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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1447号之一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德云、沙淑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德云;沙淑兰;杨文龙;赵小娟;李兰芳;杨发林;杨德荣;纪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1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德云,男,1971年7月7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沙淑兰,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杨文龙,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赵小娟,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李兰芳,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杨发林,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杨德荣,男,1977年3月9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纪红,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德云、沙淑兰、杨德荣、纪红、杨文龙、赵小娟、李兰芳、杨发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德云、沙淑兰、杨德荣、纪红、杨文龙、赵小娟、李兰芳、杨发林支付案款53112元、并承担执行费697元。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是对权利自行处分,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0601执1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 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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