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辉与张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3执1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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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109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辉与张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辉;张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3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辉,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关于郭辉申请执行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820元、执行费185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敦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军原为金口河区委宣传部事业单位工勤编制人员,但早已辞职,工资、绩效等已全部结清。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军公积金账户有余额88479.72元,但已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冻结65000元;本院在另案中于2020年12月4日再次冻结72836元。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黄祥审判员 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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