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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勇、莫伟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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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611号
  • 案件名称

    马小勇、莫伟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小勇;莫伟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勇,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4日,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莫伟伟,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2日,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1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勇与被执行人莫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莫伟伟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在本辖区内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交易信息、无房产交易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马小勇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马小勇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莫伟伟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泳审 判 员  牛旭明人民陪审员  黄国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牟文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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