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勇、莫伟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6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611号案件名称
马小勇、莫伟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小勇;莫伟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勇,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4日,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莫伟伟,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2日,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1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勇与被执行人莫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莫伟伟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在本辖区内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交易信息、无房产交易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马小勇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马小勇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莫伟伟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泳审 判 员 牛旭明人民陪审员 黄国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牟文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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