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自国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2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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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2732号案件名称
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自国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自国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2732号申请人: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6幢A座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030807。法定代表人:贾燕。被执行人:朱自国,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朱自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处置完毕,尚余部分欠款未能执行到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3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段云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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