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二良与于文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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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665号案件名称
张二良与于文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二良;于文婷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65号原告:张二良,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于文婷,女,汉族,1991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原告张二良诉被告于文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二良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二良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长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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