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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良与于文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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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665号
  • 案件名称

    张二良与于文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二良;于文婷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65号原告:张二良,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于文婷,女,汉族,1991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原告张二良诉被告于文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二良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二良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长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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