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娣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恢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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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917号案件名称
林明娣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林明娣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917号申请执行人:林明娣,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聂开杰,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林明娣与被执行人聂开杰为赔偿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普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聂开杰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明娣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07)普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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