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荆秀花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302执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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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执1155号案件名称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荆秀花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荆秀花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302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王**,职务局长。被执行人荆秀花,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荆秀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晋0302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荆秀花应交纳行政处罚10000元。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荆秀花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并向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数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康 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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