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勇、立山区壹品温泉汗蒸会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6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606号案件名称
姜勇、立山区壹品温泉汗蒸会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姜勇;立山区壹品温泉汗蒸会馆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606号原告:姜勇,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被告:立山区壹品温泉汗蒸会馆,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立山街1—2层3—S1—5号。经营者:李佰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勇诉被告立山区壹品温泉汗蒸会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21年9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姜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姜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姜勇负担。审 判 员 梁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付 名书 记 员 刘爱萍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荆秀花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302执1155号 下一篇 李玉魁、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2民初1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