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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李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终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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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终240号
  • 案件名称

    袁某、李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袁某;李某1;李某2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终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鹏,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李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8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袁某上诉称,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海园中区65号2单元8层1号房,而且主要遗产等积蓄均在此地,并非甘井子区,甘井子区虽然也有几套房,但其价值并不高于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地积蓄的财产。故本案应当由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请分割的遗产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产,均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故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为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辰熙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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