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启茂、何海燕等张国庆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7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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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762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启茂、何海燕等张国庆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启茂;何海燕;张国庆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启茂,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何海燕,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赵启茂申请执行何海燕、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8,29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88,29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1年5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庆名下登记有×××号车一辆,于2021年5月11日办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财产信息; 2、2021年5月7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国庆名下登记有位于昌吉市18区2丘6栋E单元304室房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办理查封。2021年6月18日,经本院委托网络询价,确认拍卖参考价为371,814元。2021年7月6日本院以拍卖参考价为保留价依法委托新疆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本院降价20%即以297,451.2元再次委托拍卖,仍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正在变卖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76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建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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