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21执5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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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21执545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梁晟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21执545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上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晟,男,1990年3月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62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梁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至今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发现其名下有2003.79元可划拨,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本院刑事审判庭,现尚未实现的债权为7996.2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谢金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零东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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