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爱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1民初3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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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民初3041号案件名称
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爱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爱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1民初3041号原告: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9982566XJ。法定代表人: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翠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艳,该公司员工。被告:焦爱美,女,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原告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爱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戴雯书 记 员 王璐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1民初3041号原告: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9982566XJ。法定代表人: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翠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艳,该公司员工。被告:焦爱美,女,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原告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爱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戴雯书 记 员 王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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