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6执11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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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执116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鑫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鑫;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6执1161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张鑫,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卧龙岗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与被执行人张鑫、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收缴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京0116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案件受理费3821元,由被告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鑫共同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鑫、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分别于2021年4月8日、4月13日、8月23日发起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张鑫名下共有10个银行账户、累计金额3000余元,2个财付通账户,累计金额0.66元;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个,存款金额3.44元,均被其他租户申请返还租赁费案件冻结;张鑫名下无房产、证券等财产;张鑫名下有一辆车,未能实际控制;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等财产。3、经与公积金管理部门核查,被执行人张鑫名下无公积金信息。4、到被执行人张鑫、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户口所在地和实际经营地进行调查,未能发现张鑫、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鑫、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6、另查1,被执行人张鑫、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除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向本院移送执行的(2021)京0116执1160、1161、1162、1163、1164、1165号6件案件外,尚有10余件案件未执行完毕,总标的额400余万元,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另查2,曾有租户退还租赁费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出资不实为由要求追加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张鑫、张云龙为被执行人,后经查实该公司股东已实际缴纳出资,故该异议被驳回。现被执行人张鑫、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与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送达《执行情况通报》,告知其调查结果与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京0116执11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鑫、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发现被执行人张鑫、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张鑫、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王 淼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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