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古龙镇一分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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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361号案件名称
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古龙镇一分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古龙镇一分公司;朱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361号原告: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古龙镇一分公司。住所地,肇源县古龙镇供销社。负责人:王立锋,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朱某某,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古龙镇一分公司与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古龙镇一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古龙镇一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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