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伟、祝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终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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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民终3175号案件名称
李新伟、祝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新伟;祝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终3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伟,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明,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李新伟因与被上诉人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新伟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李新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新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上诉人李新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皮桂山审判员 罗 胜审判员 张贝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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