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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伟、祝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终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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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民终3175号
  • 案件名称

    李新伟、祝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新伟;祝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终3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伟,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明,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李新伟因与被上诉人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新伟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李新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新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上诉人李新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皮桂山审判员  罗 胜审判员  张贝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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