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瑞萍、李作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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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146号案件名称
吴瑞萍、李作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瑞萍;李作坤;唐秀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吴瑞萍,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作坤,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唐秀玲,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吴瑞萍与被执行人李作坤、唐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查封被执行人李作坤名下车辆一台(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7月13日),因尚未扣押成功,故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上述财产如需续封应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逾期未续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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