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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玢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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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142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玢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玢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142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刘友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芬,女,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云,女,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卢玢玢,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玢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142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刘友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芬,女,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云,女,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卢玢玢,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玢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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