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怀强、王黎等吴文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0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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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092号之一案件名称
柯怀强、王黎等吴文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柯怀强;王黎;吴文旋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怀强,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王黎,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吴文旋,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柯怀强与被执行人王黎、吴文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53756.0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53756.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存款;王黎有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车辆登记手续,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控制,故无法处置;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分别2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9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王黎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102号南湖小区A区7栋底商住宅楼1单元2901室房屋,已抵押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债权数额为73万元,首封案号为(2019)新0105财保70号,本案轮候查封;吴文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228号“四季花城”商住小区12栋6层1单元601房屋,已抵押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债权数额为29万元,首封案号为(2019)新0104财保137号,本案轮候查封。 4、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王黎、吴文旋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迪力阿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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