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康山、田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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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945号案件名称
田康山、田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田康山;田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945号申请执行人:田康山,男,汉族,1987年06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田丰,男,汉族,1985年03月05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田康山与田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现因申请执行人田康山与田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本院记录在案,申请执行人田康山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124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军审判员 董广荣审判员 朱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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