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乐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91执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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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91执94号案件名称
陈乐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乐壮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91执94号被执行人:陈乐壮,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乐壮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皖1791民初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乐壮逾期未履行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遂移送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乐壮银行存款1373.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景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庆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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