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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君、蒋孙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9执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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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9执428号
  • 案件名称

    杨爱君、蒋孙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爱君;蒋孙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9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杨爱君,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剑河县。被执行人:蒋孙权,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剑河县。本院在执行杨爱君申请执行蒋孙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杨爱君申请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黔2629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杨爱君已于2017年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黔2629执225号,该案已于2018年4月23日执行完毕,故本案属申请人重复申请,依法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爱君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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