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王某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82民初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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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82民初2383号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密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某;王某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82民初2383号原告:刘某,男,200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理人:张某(刘某母亲),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王某,男,2004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巴彦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修泽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玉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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