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邓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初2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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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民初2206号案件名称
刘斌、邓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斌;邓玉良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民初2206号原告:刘斌,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邓玉良,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原告刘斌与被告邓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曾 晨书 记 员 肖露樱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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