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小强与纪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4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416号案件名称
敖小强与纪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敖小强;纪业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416号原告:敖小强,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洮南市人,个体,现住洮南市。被告:纪业,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个体,现住洮南市。原告敖小强诉被告纪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小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1,76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0日18时40分许,在洮南市X109处,原告驾驶自有×××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与被告驾驶自有×××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白城市交警支队洮南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车辆经修理发生修理费13,761.00元,承保被告车辆强险的保险公司已赔付2,000.00元,剩余11,761.00元被告未能向原告赔付,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纪业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原告的诉求,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车辆维修费11,761.00元被告是否应予赔偿。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划分及当事人自然情况。证据二:车辆维修费发票2张、修车明细复印件3张,证明车辆维修情况及花销的费用。经核对,原告提供的修车明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复印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原件已退回给原告。被告纪业未到庭进行质证和举证,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权利。法庭对原告以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根据原告举证,本院评析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1年07月10日18时40分,原告敖小强驾驶车牌号为×××,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X109与被告纪业驾驶车牌号为×××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纪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敖小强不负此事故责任。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有事故认定书为凭,被告纪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敖小强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11,761.00元,已扣除被告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正规修理费发票及修车明细佐证,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敖小强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1,761.00元。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被告纪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崔伟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雨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斌、邓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初2206号 下一篇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史丽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81执4243号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