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碧艳与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4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453号案件名称
刘碧艳与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碧艳;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刘碧艳,女,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雄,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碧艳与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湘1003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经查申请人刘碧艳已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湘1003执909号,因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该案于2019年7月3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9日恢复该案的执行,案号为:(2021)湘1003执恢151号,该案已于2021年6月16日执行完毕。申请人刘碧艳于2021年9月2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系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湘1003执1453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小明审判员 段文彪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云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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