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权、郭相斌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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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570号案件名称
娄权、郭相斌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娄权;郭相斌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娄权,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相斌,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权与被执行人郭相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娄权与被执行人郭相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郭相斌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娄权5000元,2021年10月31日再偿还5000元,余款自2021年11月开始每月偿还1000元吧,直至该笔欠款偿还完毕;如未依约履行则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部分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24执5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需于二年内提出。执行员 王石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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