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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汪新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22民初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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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民初3158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汪新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枞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汪新平;汪玉怀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22民初3158号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2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8751317B。法定代表人:郑娴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欠欠,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汪新平,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汪玉怀,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新平、汪玉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晓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钱婉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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