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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升、赵同文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4民辖终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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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辖终50号
  • 案件名称

    王升、赵同文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升;赵同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升,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同文,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上诉人王升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升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12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交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合伙关系。2014年4月双方共同出资在新抚区刘山经营塑料厂,2014年7月28日雇佣的工人李某受伤,经法院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已执行完毕,李某的损失由上诉人一人承担,现上诉人向东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东洲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裁定将此案移送山东沂水县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一直在抚顺经商,且有固定居所,一审法院仅凭村委会证明将本案移送管辖是错误的,二审期间,上诉人王升提出其居住在望花区,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合伙合同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追偿,上诉人住所地在抚顺市望花区,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1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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