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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城镇米米米粉休闲烤吧、詹立荣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3民终1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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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678号
  •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城镇米米米粉休闲烤吧、詹立荣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城镇米米米粉休闲烤吧;詹立荣
  • 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3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米米米粉休闲烤吧,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路北庭宾馆二楼。        经营者:刘强,男,1997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詹立荣,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木萨尔县城镇米米米粉休闲烤吧(以下简称米米米粉店)因与上诉人詹立荣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木萨尔县城镇米米米粉休闲烤吧的经营者刘强,被上诉人詹立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米米粉店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241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广告牌坠落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且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做出的沪鉴德嘉(2021)质鉴字第046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的结论为涉案广告牌设计、安装不符合规范,因此,詹立荣应承担全部的赔偿损失。因涉案广告牌设计、安装其本身不符合规范,造成的损害结果与米米米粉店是否履行保养、维修责任没有必然的联系。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詹立荣提供的广告牌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上诉人并没有行使追偿权。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詹立荣辩称,本案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案由有误。詹立荣按照约定向米米米粉店交付制作安装的招牌,米米米粉店接受并对质量无异议,因此詹立荣认为后期广告牌的管理维护义务应由米米米粉店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广告牌的所有人负责赔偿。假设本案是追偿权纠纷,那么米米米粉店必须是在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或者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詹立荣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吉木萨尔县城镇米米米粉休闲烤吧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确定案由有误。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判令米米米粉店赔偿案外人陈相明、陈晓辉、陈晓燕各项损失452077.34元及受理费8148元。米米米粉店认为詹立荣制作的广告牌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詹立荣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为追偿权纠纷,原审法院确定的产品责任纠纷案由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基础法律关系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詹立荣按照米米米粉店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其制作安装广告牌后,并将广告牌交付米米米粉店,其接收广告牌后,未对广告牌及安装的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广告牌制作、安装质量合格。詹立荣为米米米粉店制作安装广告牌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为产品责任纠纷错误。3.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并未查明涉案广告牌的尺寸大小,本案中的广告牌并非巨型广告牌,也未安装在几十米的高空,案涉的广告牌仅是一个小店招,对于这种范围小、标的额不大、不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广告牌,不应当适用CJJ149201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故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沪鉴德嘉(2021)质鉴字第046号广告牌产品质量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米米米粉店依据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要求詹立荣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米米米粉店未按该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米米米粉店在足额履行了赔偿款给付义务,其方有权对詹立荣行使追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应当驳回米米米粉店全部诉讼请求。        米米米粉店辩称,本案案由是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的。案涉广告牌经过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沪鉴德嘉(2021)质鉴字第046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确定存在质量问题,不管米米米粉店怎么去维护,案涉广告牌都会坠落。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原审承办法官曾经询问詹立荣是否申请再次鉴定,詹立荣未申请鉴定。此外米米米粉店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米米米粉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60,225.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米米米粉店与云龙同诚广告部口头约定,由云龙同诚广告部为其制作安装广告牌。2019年5月12日,云龙同诚广告部将“米米米粉休闲烤吧”广告牌制作好后进行安装。2019年8月10日,吉木萨尔县刮5级大风,致使广告牌脱落后,将路人齐秀珍砸伤,后经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齐秀珍于当日死亡。为此,齐秀珍的亲属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米米米粉吧进行赔偿,该案经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新2327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判令米米米粉店向受害人亲属赔偿各项损失452077.34元,该案受理费8148元由米米米粉店负担。后米米米粉店以云龙同诚广告部安装的广告牌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云龙同诚广告部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其承担(2019)新2327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452,077.34元及受理费814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米米米粉店于2021年2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案涉广告牌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广告牌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委托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广告牌安装质量及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沪鉴德嘉[2021]质鉴字第046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涉案广告牌设计、安装不符合CCJ149-2021《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由于广告牌与墙面连接用角钢规格偏小,焊接过程存在未焊透缺陷,角钢与广告牌框架用自攻螺丝连接,广告牌下方只用铁丝和自攻螺丝拉紧,没有角钢固定连接,致使广告牌在承受大风天气时,焊接角钢与自攻螺丝强度无法抵抗风的交变作用力和广告牌自身重力作用而发生断裂,导致广告牌脱落。因詹立荣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2021年5月27日,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回函方式进行了答复。另查明,事发时詹立荣是云龙同诚广告部的经营者,2020年10月,云龙同诚广告部注销。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米米米粉店以云龙同诚广告部制作、安装的广告牌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广告牌被大风刮落致使其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沪鉴德嘉[2021]质鉴字第046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涉案广告牌设计、安装不符合CCJ149-2021《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由于广告牌与墙面连接用角钢规格偏小,焊接过程存在未焊透缺陷,角钢与广告牌框架用自攻螺丝连接,广告牌下方只用铁丝和自攻螺丝拉紧,没有角钢固定连接,致使广告牌在承受大风天气时,焊接角钢与自攻螺丝强度无法抵抗风的交变作用力和广告牌自身重力作用而发生断裂,导致广告牌脱落”。从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可以看出詹立荣制作安装的广告牌不符合户外广告牌安装要求,这也是广告牌脱落的主要原因,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关于争议焦点2:云龙同诚广告部原经营者是本案詹立荣,该广告部于2011年10月19日注册登记,2020年10月19日注销,依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其责任应由经营者负担,故詹立荣系本案适格的被告。案涉广告牌为大件悬挂物,放置环境为高空露天。云龙同诚广告部作为广告牌的加工者,并负责该广告牌的安装,应考虑到案涉广告牌的承重能力及固定的牢固程度,确保涉案广告牌在高空露天环境中的正常使用。根据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沪鉴德嘉[2021]质鉴字第046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结论,詹立荣应对广告牌的坠落负主要责任,对因广告牌坠落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2019)新2327民初2361民事判决书判令米米米粉店向齐秀珍家属赔偿452077.34元及案件受理费8148元。按照责任比例,詹立荣应向米米米粉店赔偿损失322157.7元【(452,077.34元+8148)元×70%】。双方在定制、安装广告牌过程中并未约定云龙同诚广告部负有定期保养、维护该广告牌的义务,米米米粉店作为案涉广告牌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负有对该广告牌的日常查看和保养、维护和管理责任。其因未尽到上述责任,故应对广告牌坠落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米米米粉店的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经鉴定云龙同诚广告部制作安装的广告牌存在质量问题问题时导致坠落的主要原因,故由此产生的鉴定费39,700元应由詹立荣承担。遂判决:一、被告詹立荣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米米米粉休闲烤吧赔偿款322,157.7元,鉴定费39,700元,合计361,857.7元;二、驳回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米米米粉休闲烤吧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詹立荣安装的广告牌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比例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一、关于詹立荣安装的广告牌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詹立荣认为米米米粉店已经接收广告牌而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广告牌制作安装质量合格。鉴定报告四、现场勘验中载明案涉广告牌为长度13.8米、宽度1.2米,框架方钢管规格3×3厘米,角钢规格3×3厘米,安装于二楼窗户上沿与三楼窗户下沿之间墙体上。以及鉴定报告七、鉴定意见中载明涉案广告牌设计、安装不符合CCJ149-2021《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由于广告牌与墙面连接用角钢规格偏小,焊接过程存在未焊透缺陷,角钢与广告牌框架用自攻螺丝连接,广告牌下方只用铁丝和自攻螺丝拉紧,没有角钢固定链接,致使广告牌在承受大风天气时,焊接角钢与自攻螺丝强度无法抵抗风的交变作用力和广告牌自身重力作用而发生断裂,导致广告牌脱落的内容。詹立荣认为安装的广告牌米米米粉店已经接收,而未对广告牌质量提出异议,应认定广告牌制作安装质量合格的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故对詹立荣认为案涉广告牌质量合格的主张不予支持。詹立荣认为案涉广告牌并非巨型广告牌,不适用CCJ149-2021《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沪鉴德嘉[2021]质鉴字第046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未举证予以证实,一审判决采信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并无不当。        二、关于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比例如何认定的问题。米米米粉店认为案涉广告牌设计安装不符合规范,与米米米粉店是否履行保养维修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主张应由詹立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米米米粉店作为案涉广告牌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在詹立荣设计安装后,由米米米粉店使用管理,应负责广告牌的维护与管理责任,其未尽到维护管理责任,一审判决米米米粉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符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依据本案系因广告牌设计安装质量问题及其管理维护责任纠纷确认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一审判决确定的案由予以确认。詹立荣认为本案米米米粉店应在对受害人赔偿后,再向詹立荣主张追偿权,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吉木萨尔县城镇米米米粉休闲烤吧、詹立荣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89.22元,由吉木萨尔县城镇米米米粉休闲烤吧负担3061.35元,由詹立荣负担6727.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宋晓蕾审判员    赵丽审判员    彭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海成书记员    廖晓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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