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海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141号

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吉林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生效的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海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141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海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海丽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141号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路8号紫晶城二期A区206楼。        法定代表人:范宏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阮国,女,吉林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吉林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丽,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