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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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330号案件名称
李玉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玉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欣涛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3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玉华,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羽,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负责人:彭寿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欣涛,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再审申请人李玉华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欣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玉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 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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