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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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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330号
  • 案件名称

    李玉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玉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欣涛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3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玉华,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羽,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负责人:彭寿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欣涛,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再审申请人李玉华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欣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玉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 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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