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彩玲、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皖0621民初3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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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初3778号案件名称
朱彩玲、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彩玲;杨晓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皖0621民初3778号原告:朱彩玲,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华,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彩玲与被告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晓华确认尚欠原告朱彩玲借款5万元,于2021年12月6日前付清;二、双方因本案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杨晓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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