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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盈鑫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3执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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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2612号
  • 案件名称

    大连海盈鑫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海盈鑫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213执2612号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与申请人大连海盈鑫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4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海盈鑫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自收到本执行通知起,三日内向本院或申请人给付执行款23258.94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90元,案件执行费2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账户名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账号:34×××91特此通知。办案人:孟祥升8778616419104112651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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