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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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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2091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亚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2091号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向阳街101号。法定代表人:尤建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吉,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刘亚萍,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86元,由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政人民陪审员  李喜梅人民陪审员  徐 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艳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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