甯加秀与王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41执8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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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1执835号之一案件名称
甯加秀与王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甯加秀;王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41执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甯加秀,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王敬,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甯加秀与被执行人王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241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王敬尚欠原告甯加秀借款本金9万元,分三期偿还。被告王敬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甯加秀借款本金3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甯加秀借款本金3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甯加秀借款剩余本金3万元。如上述任意一期逾期,则被告王敬应从2019年7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二、被告王敬于2021年4月5日前支付原告甯加秀代被告王敬偿还的借款本息9618元;三、如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任意一期逾期,则原告甯加秀就所有款项可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工商注册信息进行了调查,并于2021年06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敬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但未实际控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1.34元,其中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128元,支付本案申请人1373.34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在被执行人王敬居住地实地调查中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臣审 判 员 罗万坪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帅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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