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王永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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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112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王永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王永胜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住博白县大街**。法定代表人:陈忠杰,行长。被执行人:王永胜,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div>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永胜信用卡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己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不动产、工商等部门,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永胜有关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王永胜与案外人刘琳共有的坐落于博白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70】,但暂时不宜处置,查封了桂K×××**丰田牌机动车一辆,但暂时无法找到车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己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己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海审判员 彭业胜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 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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