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继业、陈菲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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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931号案件名称
林继业、陈菲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林继业;陈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林继业,男,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陈菲,女,1980年11月26日生,满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林继业与陈菲民间借贷纠纷(2019)辽0281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其未予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及保险现金共计1676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预缴了执行费50元,经执行系统总对总、点对点等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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