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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镇、曾祥刚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9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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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9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镇、曾祥刚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黄镇;曾祥刚;黄红英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镇,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曾祥刚,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黄红英,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现住祁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10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曾祥刚、黄红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祥刚、黄红英按(2020)湘110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16000元及支付利息56588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2020年2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0000元和执行费2821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曾祥刚有北京现代牌车辆一台,其车牌号为湘M×××××。为便于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祥刚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号的北京现代牌车辆一台。二、在查封、扣押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其产权,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责令被执行人曾祥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或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四、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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