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梅、陈振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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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177号案件名称
赵秀梅、陈振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秀梅;陈振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177号申请执行人:赵秀梅,女,汉族,1957年3月21日出生,住沈阳市。被执行人:陈振伟,男,汉族,1961年1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申请执行人赵秀梅与被执行人陈振伟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恢复执行。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孝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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