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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梅、陈振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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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177号
  • 案件名称

    赵秀梅、陈振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秀梅;陈振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177号申请执行人:赵秀梅,女,汉族,1957年3月21日出生,住沈阳市。被执行人:陈振伟,男,汉族,1961年1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申请执行人赵秀梅与被执行人陈振伟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恢复执行。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孝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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