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华峰、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10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1024号
  • 案件名称

    李华峰、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卫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华峰;刘志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峰,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关于李华峰申请执行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8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刘志刚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刘志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华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我院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9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6月7日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措施并纳入失信人黑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志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华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志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