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尹建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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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867号案件名称
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尹建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尹建伟;张秋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867号原告: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永佳路。法定代表人:黄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斌,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琴,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尹建伟,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张秋兰,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建伟、张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罗曼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志湘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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