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汇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6民初12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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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6民初1243号之一案件名称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汇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汇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众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齐召军;侯想凤;侯建平;曹花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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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6民初1243号之一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宋璟大街北侧、开元路西侧和阳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47738266D。法定代表人:李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瑞发,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沙河市汇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桥东办事处高三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MA07M5B822。法定代表人:齐召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西杜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063373859A。法定代表人:侯建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众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西杜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063148571A。法定代表人:侯想凤,该公司经理。被告:齐召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侯想凤,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侯建平,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曹花香,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想凤、沙河市汇能新材料有限公司、齐召军、曹花香、河北众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侯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国景芳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人民陪审员 朱海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石玉茹书 记 员 白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6/27-至今】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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